“这个套餐好划算啊,这么大一桌只要68……”“哇!这只虾比我的手臂还要长,十年都没有做过活动的烤肉店,也在平台上线啦,趁活动我们今天来尝一尝……”随意点开一个短视频应用,各类网红探店视频让人应接不暇。诱人的探店视频下方往往着商品团购链接,这究竟是分享还是广告?
近日九游娱乐,“益心为公”志愿者向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反映,多名本地网红发布探店视频,以第一人视角分享消费体验,评价推荐餐饮商家的产品和服务,吸引其他消费者通过视频内链接购买团购套餐,但视频内却未明确标注“广告”字样,有诱导消费嫌疑。
“探店达人收钱办事,对于收到委托的九游娱乐店铺大肆好评,推荐消费者购买各类套餐的情况屡见不鲜。”7月22日,钟祥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款明确规定,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。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,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,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。2023年发布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一款、第三款也提出要求:“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。除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,通过知识介绍、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,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,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‘广告’”。该院通过调查取证认为,“益心为公”志愿者反映的探店视频具有广告属性,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决定立案。
7月12日,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。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探店视频诱导消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事实,经人民监督员、听证员、“益心为公”志愿者商讨决定,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职监督,并围绕进一步规范、完善监管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,提出了意见建议。
听证会后,该院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,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送达《检察建议书》。在宣告现场,承办检察官结合基本案情、调查情况、行政单位职责展开示证说理。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场签收检察建议书,并表示,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,将积极履行监管职责,严格按照检察建议内容整改落实,维护网络营销新业态环境。
“当下,短视频作为一种新的大众媒介形态,已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手段,创意奇特的探店视频广告往往能带动一阵消费热潮,但从业者应认识到,短视频平台虽属于新兴领域,却不是法外之地,发布广告依然应当依法依规,不可肆意妄为,主管部门也应当担起责任,加强对网络营销的监管力度,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。”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,将继续聚焦网络营销新业态环境治理,充分发挥检察职能,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